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攀**责任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刘**与四川华**限公司、攀枝花市和润房地**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佘**与攀枝**有限公司、攀枝花**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攀枝花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中**限公司与攀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攀枝花分公司与攀枝花市长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泸州市**有限公司与袁**、泸州市**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江南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六盘水**有限公司与傅**、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宏**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与攀枝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