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8元,减半收取6409元,由原告四川宏**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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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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