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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公司与国网四**限责任公司、甘孜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总公司诉被告国网四川甘**责任公司、甘孜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总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0.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55.49元,由原告四**设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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