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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限责任公司与中**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德阳**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与被告中**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以下简称二物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被告二物大队的委托代理人杨**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司诉称,2012年10月5日,被告二**五队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钻井承包协议书》,被告将陕西建庄(东标段)三维地震勘探项目物探钻井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被民工告上法庭。后被告迫于压力,方与原告进行结算。因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89672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1089672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以及其他损失15000元(庭审中变更为156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二物大队辩称,本案所涉工程款已支付,且已经给超了,本案应在(2014)旌民初字第3439号案件中一并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二物大队二四五队(甲方)与原告签订《钻井承包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就2013陕西建庄(东标段)三维地震勘探项目进行物探钻井。合同约定乙方以工程费用总承包方式,完成甲方的钻井任务。具体任务以甲方的任务通知书为准。实行合格单物理点费用总承包,具体为:乙方承包费用u003d∑(某个机组的合格点或米数相应的单价)-罚款。乙方钻井结束一月内,甲方应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60%,剩余部分在甲方生产结束后三月内给予支付。合同还就承包要求、钻井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2013年旬邑-宜*建庄三维钻机打井结算清单》,显示结算欠款为108944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钻井工程承包的事实及工程结算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就2013陕西建庄(东标段)三维钻机打井工程尚欠原告工程款108944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4年9月6日起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并非原告因本案产生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089447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1089447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计算资金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德阳市**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630元,由被告中**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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