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的黄**申请执行习水县绿洲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已被执行人绿洲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习执字第5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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