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遵义市**限责任公司诉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遵义市**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员工黄*勇于2015年8月6日已收工程款10000元,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遵义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遵义市**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