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成都浦**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新**限公司经过技改后正在恢复生产,现因长时间未生产,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习民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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