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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贵州泰平**有限公司、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诉被告贵州泰平**有限公司、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四渡赤水纪念馆及第三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自愿处分,该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26654元,减半收取13327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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