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七冶博胜**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桦**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民法院(200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七冶博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桦**限公司、遵义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遵义桦**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600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遵义桦**有限公司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秦皇岛路的土地使用权两宗(证号为:遵汇国用(2008)第69号、遵汇国用(2011)第23号),上述两宗土地现正由遵义**民法院拍卖处置,本院已将此案移送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需继续寻找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遵义**民法院(200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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