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设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贵州**设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经本院在执行中审查,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中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并确定了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条件。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贵州**设公司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时,调解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条件尚未成就,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有关条件。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尚未成就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贵州**设公司的执行申请,其在申请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依法另案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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