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代春诉被告贵州省中**有限责任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代春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赤水市**有限公司与赤水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七冶博胜**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桦**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贵州**设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中与遵义市新**村民委员会、遵义市**限责任公司、贵州黔**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贵州瑞**限公司与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袁*与赤水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与赤水市城**责任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贵州泰平**有限公司、习水县土城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广西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国际**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