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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国际**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国际**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西建**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703元,减半收取44851.5元;由广西建**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广西建**有限公司4485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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