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遵义市**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遵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贵阳**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阳**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