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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裕**限公司与贵州万丰集**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裕**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万丰集**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位于本市汇川区西安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u0026ldquo;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本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u0026ldquo;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u0026rdquo;的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仍应当认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u0026rdquo;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遵义**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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