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黔钟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申请执行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保证金50000元,工程款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3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5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黔钟执字第137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