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与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因工程建设欠付工程款与被告产生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德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德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德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