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绿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械集团(德阳)万盛**任公司、中国**械集团(德阳)万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二重技术中心(成都)总部配套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一、二、三标段,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也可应诉管辖,但均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