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诉颜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强诉被告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强于2015年11月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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