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楚雄兴**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2015)南执字第19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341.00元,已受偿23432.00元,未受偿13090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正在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资金筹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愿意等待被执行人争取到资金后再执行,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1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