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楚雄兴**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楚雄兴**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华县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2015)南执字第19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341.00元,已受偿23432.00元,未受偿13090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正在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资金筹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愿意等待被执行人争取到资金后再执行,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1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