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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采信u0026ldquo;鉴定人陈述u0026rdquo;没有法律依据,因为u0026ldquo;鉴定人陈述u0026rdquo;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未按正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判决再审申请人负担全部维修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农民建房,没有哪一家有施工图纸,法律也没有规定建房要有施工图纸,房主也没有提供施工图纸给我,因此再审申请人没有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二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构成违约错误。本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孙**家地基不稳,其为了省钱购买了劣质建材造成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u0026rdquo;。本案中,鉴定人刘**出庭作证是应再审申请人王**的请求,且刘**在法庭上的陈述仅是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补充和说明,刘**的陈述证明《司法鉴定意见》正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王**系具备一定建筑工程施工技能的技术人员,其承建被申请人孙**发包的房屋建设工程,未按照正规施工图纸施工,没有钢筋布局图,没有钢筋间距数据,房子出现塌陷和裂纹属于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夫规定,判决王**承担被申请人孙**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25337.75元、鉴定费人民币14000元并无不当。王**关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因孙**家地基不稳,购买了劣质建材所致的再审理由因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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