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昆明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红河州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生效判决确定由红河州大**有限公司支付莲华豪**限公司工程欠款2026.018689万元。2015年2月4日昆明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红**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下段石国用(2009)第285号宗地,从2011年至今被昆**法院连续三次查封,所查封土地上有停建的商务酒店,土地处置极其困难,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案执行标的2026.018689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58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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