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开远金**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前向四川省建筑防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323.5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停厂至今未恢复生产,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已被本院及开远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现已进入拍卖程序,等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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