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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典**有限公司诉建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云**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实公司”)诉被告建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典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司的法定代表人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典实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订立《10kV线路架设及配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安装工程已经建水**限公司验收合格,然而被告在工程验收后却未按合同约定在通电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50%的工程款,而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仅支付了10万元,经原告多次电话催收,被告都是认欠不还,到后期甚至不接听原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完全违背了诚信原则。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起诉要求被告瑞**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37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瑞**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典实公司与被**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10kV线路架设及配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公司将其新装变压器工程交由原告典实公司承包安装;工程合同价为预算总价款545239.39元,经双方协商后,合同包干总价调整为476000元,不包含工程以外的其他费用及预存电费,原告典实公司应向被**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工期为待电杆竖立后30天。合同还约定了开工日期、工程范围、违约责任、结算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完毕安装工程,且安装工程竣工后已经建水县供电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典实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因余款经原告典实公司多次向被**公司催要未果,故原告典实公司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10kV线路架设及配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竣工报告》、《工程完工证明书》、客户用电申请表、工程结算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典实公司与被告瑞**司签订的《10kV线路架设及配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典实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瑞**司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对原告典实公司要求被告瑞**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瑞**司的法定代表人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云**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6000元。

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3470元,由被告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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