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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建设绿化管理处与楚雄市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楚雄市城市建设绿化管理处因与被上**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楚雄市城市建设绿化管理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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