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楚雄市城市建设绿化管理处因与被上**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楚雄市城市建设绿化管理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