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施**与被申请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使将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依法申请对被执行人赵**在牟定县共和镇人民政府扶贫办的工程保修金人民币22300元予以扣留。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牟*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牟定县共和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赵**的工程保修金人民币22300元予以扣留。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施**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牟定县共和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赵**的工程保修金人民币22300元予以解除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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