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肖**申请执行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牟*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工程款24199.18元(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已执行22000元,余款2199.18元申请人肖**放弃执行,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初字第165号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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