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肖**申请执行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牟*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工程款24199.18元(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已执行22000元,余款2199.18元申请人肖**放弃执行,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初字第165号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