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云南金**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金**限公司诉被告大理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金**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书面申请,以涉案工程的分项工程起诉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限公司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便于案件的审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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