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建**限公司申请执行云龙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温州建**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云*南方**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日,温州建**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3.3247万元及利息。2014年1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方**限公司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执行款200万元,尚余执行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温州建**限公司自意放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现被执行人己按协议履行了全部执行款,该案己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民法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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