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杨*申请执行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大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杨*工程款人民币17960元及从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承担该工程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7.5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4年11月3日,权利人杨*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工程款13000元,其余款申请执行人杨*自愿放弃。2015年11月2日,李**将13000元工程款支付给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鉴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协议已实际履行,依照法律规定,该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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