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段**与被执行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段**与被执行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作出的(2015)剑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7105.4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9月28日死亡,且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剑川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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