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鸿**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云南鸿**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鸿**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5587.50元,申请执行费733.81元,共计56321.3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因被执行人元谋富**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元执字第1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依法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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