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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升**限公司与重庆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藏升**限公司不服西藏拉萨市达孜县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因结算、支付材料款而产生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拉萨市达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升**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已经结清,现要求重庆建**有限公司返还材料款56万元。原审法院以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拟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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