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藏中**有限公司与胡**、段红军、胡**、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藏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段红军、胡**、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人民法院(2015)堆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胡**、段红军、胡**的委托代理人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后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藏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内容部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西藏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161,由上诉人西藏中**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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