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藏云**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西藏云**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人民法院(2014)拉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云**公司再审申请称:白**作为委托人身份在云**公司与军区政治部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云**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可予以确认,但其仅证明白**签署上述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云**公司并未向白**授权其有权代表云**公司对外结算、出具欠条及保证书等。云**公司也从未向白**出具过委托书,因此,白**与刘**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而不是与云**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藏云**限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审查分述如下:

首先,再审申请人云川建设公司在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阶段均对白**作为云川建设公司的委托人与军区政治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认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其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授权委托不明的,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授权不明,不能成为对抗第三人的理由。本案中,白**代表云川建设公司签约,并在涉案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其给实际施工人刘**出具59000元欠条及保证书的行为,应属于履行云川建设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云川建设公司以未授权白**对外结算、出具欠条及保证书,及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不承担拖欠工程给付义务的申请理由,于法无据,云川建设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西藏云**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西藏云**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