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西藏**限公司唯一可供执行财产即债权正在诉讼当中需等待裁决,现因申请执行人西藏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限公司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西藏自**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拉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西藏**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藏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