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陕西展**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土地房产登记以及银行开户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自2011年至今未年检,无土地及房产,在银行开户的所有账户2012年至今无资金来往,且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西藏自**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拉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王**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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