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小*与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小*与被执行人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李**、李*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小*工程欠款人民币43750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申请执行费570元。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存款1200元。经在银行、房管所、车管大队、工商局四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李**、李*名下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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