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董**和潼关县城关镇三堡村三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董**负担1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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