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有限公司、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9元,减半收取4029.5元,由原告陕**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