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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范文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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