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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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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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