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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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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