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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王**与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王**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692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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