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曹**、李**、张**、汉中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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