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居民,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杨XX,男,195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杨X,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XX之子。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杨XX、杨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0)民二终字第00215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的标的为工程款4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2011)富执字第0006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XX当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XX第一笔款项叁万元整,以后每年十一月份被执行人杨XX至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XX叁万元整,直至该案款项履行完毕。第一笔款项30000元整在(2011)富执字第00062号案件执行程序中已履行,第二笔款项30000元整在(2013)富执恢字第00504号案件执行程序中已履行,第三笔款项30000元在(2014)富平执恢复字第00013号案件执行程序中已履行,第四笔款项45000元整现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富*执恢字第00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