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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杨XX、杨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居民,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杨XX,男,195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杨X,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XX之子。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杨XX、杨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0)民二终字第00215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的标的为工程款4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2011)富执字第0006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XX当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XX第一笔款项叁万元整,以后每年十一月份被执行人杨XX至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XX叁万元整,直至该案款项履行完毕。第一笔款项30000元整在(2011)富执字第00062号案件执行程序中已履行,第二笔款项30000元整在(2013)富执恢字第00504号案件执行程序中已履行,第三笔款项30000元在(2014)富平执恢复字第00013号案件执行程序中已履行,第四笔款项45000元整现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富*执恢字第00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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