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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绿**责任公司与陕西汉中**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汉中绿**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岚*、王**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刘*、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708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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