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汉中市**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且其由本院(2012)汉中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未受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汉中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