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XXXXXXXXXX与中冶X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陕西XXXXXXXXXX与被执行人中冶X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富平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XXXXXXXXX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60360.0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冶XXXXXXXXXXXXXXX已全部履行了(2014)富平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XXXXXXXXXX撤销了对被执行人中冶XXXXXXXXXXXXXXX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富平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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