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司与被告王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成都**限公司与葛洲坝集**陕西分公司、中国葛**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XXXXXXXXXX与中冶X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XX与杨XX、杨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汉中绿**责任公司与陕西汉中**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曹**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王**与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渭南市**责任公司与陕西高**有限公司、第三人合阳县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