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陕西合**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陕西合**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898.00元,由上诉人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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