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石与被告陕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石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惠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惠*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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